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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企用内外账进行财务核算,被罚数亿元
判例原文
纳税人名称 四川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姓名 袁***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达税稽 罚 〔2021〕 4 号
案件名称 四川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
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
处罚事由
1.经查,你公司账务体系和财务运行模式分“外账”、“内账”两套进行财务核算,内账叫核对账,外账叫税务账。
核对账反映了公司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、真实盈利及资金状况,税务账是少计了收入、虚增了成本的,所表现出来的是收入更少,成本更高,盈利更少,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。
在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采取在外账上少计收入、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造成少缴税款合计247,333,015.44元[其中:营业税35,738.33元(少计收入)、增值税12,304.76元(少计收入)、印花税714.80元(少计收入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3,363.01元(少计收入)、土地增值税148,852,870.87元(***湾、***湾项目虚开发票虚列开发成本)、企业所得税98,428,023.67元(虚列成本、少计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)]。
2.你公司股东袁某某个人2016年至2020年各年向公司借款, 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175,302,099.66元,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58号)规定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计征个人所得税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,060,419.93元,未代扣代缴。
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
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条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〉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 国税发[2003]47 号)第二条规定,对你公司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,造成应扣未扣股东袁某某个人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、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个人所得税35,060,419.93元,处以0.5倍的罚款,即17,530,209.97元,以上罚款金额共计512,196,240.85元。
处罚生效期 2021-11-18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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